Sharelike Inc. 隱私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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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享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1)非公務機關名稱
(2)蒐集之目的
(3)個人資料之類別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當事人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2. 有關本公司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下:
    i.   蒐集之特定目的:行銷(040)、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資(通)訊服務(135)、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6)、資通安全與管理(137)、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
    ii.  個人資料類別:手機號碼及NFC卡卡號。
    iii. 個資利用之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之保存年限(以較長者定之)
    iV.  個資利用之地區:下方個資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v.   個資利用之對象: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如有)及您所消費店家。
    vi.  個資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3. 依據個資法第3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i.   除有個資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ii.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iii.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iv.  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v.   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3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透過本公司網站(www.sharelike.asia)查詢。
5.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敬請見諒。